工信部日前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下稱《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形成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墩髑笠庖姼濉愤M一步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門檻,擬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擬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等。 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準入規定》,與國家發改委2015年6月6日發布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并稱為新能源汽車“雙資質”管理規定。雖然《準入規定》作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制度,對于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準入規定》嚴格強化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門檻,比如《準入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具有從產品概念到產品定型、產品生產的全部能力,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此前,新能源汽車“雙資質”極難獲得,大部分造車新勢力都選擇以代工或收購擁有生產資質企業資產的形式保證生產。比如蔚來汽車與江淮汽車(5.200, 0.19, 3.79%)的合作,小鵬汽車與海馬汽車的合作。這導致造車新勢力進入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成本巨大,比如,造車新勢力——拜騰汽車為收購一汽華利的生產資質,不惜接過其8億元債務和超5000萬元的未結算員工工資。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國家也在逐漸放寬行業準入門檻。2019年1月10日,國家發改委發布新版《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取代了2015年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因此由事前審批過渡到備案管理。 《征求意見稿》刪除了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這一修訂大大降低了企業獲取新能源汽車制造資質的技術門檻,適應了新能源汽車產業內合作與分工的趨勢,可以促進汽車集團內和集團間合作、實現設計開發和生產制造分離、加速產業內分工和產業鏈重新整合。這既有利于造成新勢力,培育出戴爾、小米式技術整合型企業;也有利于傳統生產企業發展出富士康式專業代工型工廠。同時,產品設計能力與生產能力分離,也為一些外資新能源汽車企業在中國落地生產創造了條件,促進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開放。 《征求意見稿》將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為不少發展困難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提供了緩沖期。按照《準入規定》要求,對于停產12個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工信部將予以特別公示,相關企業再次生產需要重新經過工信部核查。不能保持準入條件或破產的企業,將被撤銷資質,一旦生產資質被撤銷,企業將無法申報產品。 目前,國內新能源汽車企業的發展日益復雜艱難,市場競爭相對充分,部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可能會進入到暫時的困難期。尤其是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不少新能源汽車企業受到沖擊,生產經營承受短期的壓力。因此延長生產新能源汽車的停止生產時間,給了處于困難中的生產企業更多的恢復機會。 總的來看,《征求意見稿》將進一步放寬準入,讓研發等前端工作與生產制造實現分工合作,有利于造車新勢力和外資進入我國新能源(3.740, -0.04, -1.06%)汽車產業,進一步激發出市場活力,更好地推動現有企業轉型升級,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李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