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人民銀行辦公廳連發三份文件加強對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防范黃金市場風險。文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互聯網黃金業務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黃金資管通知》)。 其中,《黃金資管通知》指出,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黃金資管通知》要求,按照有關金融監管規定發起設立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外,發起設立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上海黃金交易所和金融機構應當為每一只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開立獨立的黃金賬戶進行專戶管理。 《互聯網黃金業務辦法》指出,黃金產品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向市場提供,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向市場提供黃金產品。 按照《互聯網黃金業務辦法》,在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以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產品這一事項用于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對黃金資產管理業務,金融機構及代理銷售的互聯網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剛性兌付。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指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將黃金積存業務納入資產負債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