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通常被用來集中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保險金額,別名:保額,Insured Amount 王瑋華: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于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價值,別名:保險價額,Insured Value 王瑋華: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損失賠償的計算基礎。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定值保險;一種是不定值保險。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并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記載。合同當事人通常都根據保險財產在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估定其保險價值,有些不能以市場價格估定的,就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事先約定保險價值的合同為定值保險合同,采用這種保險合同的保險,是定值保險。 保險利益,別名:Insurable Interest 王瑋華: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原則。簡單來說,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構成的要件: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