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務保障中的法制保障的重要性 警務保障,廣義上是指國家為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完成各項公安工作任務所給予的物質、環境及其他保證。而完成各項公安工作的核心資源就是一直可靠的公安隊伍去響應全面依法治國所以法制保障在警務保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法制保障中的問題 ( 一 ) 處置依據的法律發展不完善 。 法律保障是警察在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時的后盾,為警察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提供了合法性依據,是警察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活動得以存在的前提。公安機關只能依據《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來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在處置中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執行公務、進行現場管制和采取強制措施,但是畢竟不是專門的應急法律,有時候在日益頻發的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中顯得“捉襟見肘”。比如《人民警察法》只在很少條款中規定了公安機關在突發事件中的權責,且該法已歷時二十多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強調的是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處理治安問題的權力和責任,無法適應應急情況下的警務模式。另外,在警械武器使用方面的法律也存在一定問題,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與武器條例》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其他情形”的表述雖然為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提供了法律指引,但法律不能窮盡所有情形,在沒有規定而又需要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時候依然存在缺乏法律授權的問題。 ( 二 ) 應急預案的制定存在缺陷 。 應急預案又稱應急計劃,是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有關計劃和方案。根據國家應急預案體系的要求,公安機關內部也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警種、不同場所針對不同事件來制定專門性的應急預案,比如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暴恐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雖然存在,但通過對比分析仍能發現預案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是大多數應急預案均遵守一種相同的結構套路,格式形式化,文本文件特色較重,針對性不強,內容中頗具原則性、模糊性的語句較為普遍,比如說“相關單位”、“有關人員”、“視情而定”等詞語頻繁出現,這導致預案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二是很多應急預案對預案的演練并沒有做出硬性的規定,但在應急管理研究界中存在一個公理:“沒有經過演練的預案只是一紙空文,經過演練的預案才有生命力”。 ( 三 ) 公共輿情引導薄弱 。 當前我國政府在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方面已建立了相應的輿情引導機制,也頗見成效,但單就公安機關而言,其公共輿論引導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共輿情引導介入不及時。在事件發生之初,民眾對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發展過程是不了解的,這時的輿情反應遲鈍,但一旦形成某一看法或觀點,便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人附和,形成輿論的壓力和影響,即使這種看法或觀點是沒有根據的,公安機關時常會在已形成大規模負面輿論時才站出來,發布權威信息,澄清事實真相,這是一種被動的應對方式,不利于事件的處置。二是事件后續宣傳缺失。公安機關在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往往會重視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的恢復等方面,而對事件發生的原因、公眾的反應、對民眾的教育等事后總結發布的較少、較模糊,甚至有時還會發生隱瞞、虛報等情況,不利于社會公眾素質的培養,還極易產生二次傷害。 三、法制保障的對策 ( 一 ) 完善應急法律體系 。 合理完備的國家應急法律體系應該是以憲法和憲法指導下制定的國家應急基本法為基礎,以內容翔實的法律規范組成的若干部門法規為橫向結構,以不同適用范圍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為縱向結構,內部和諧嚴密,外部協調一致的法律組合。 ( 二 ) 預案體系科學化 。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預案即預備方案,簡單來說,突發社會安全事件警務應急預案就是公安機關以更好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為目的,根據對事件規律的認識以及以往的處置經驗而制定的一份預備方案。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是公安機關確保突發社會安全事件處置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因而預案體系是否科學至關重要。 ( 三 ) 加強公共輿情引導 。 在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中,輿情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眾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本身的認知和態度,二是公眾對于公安機關應急處置的理解和態度。這其中有三個主體參與:公安機關、媒體和公眾,因而在應對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中如何從實際出發,構建這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成為加強公共輿情引導的關鍵。 現代社會中任何社會組織的運轉都需要一定的資源來維系和保障,獲取和合理配置這些資源是一個社會組織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基礎,公安機關在本質上也是一個社會組織,因而公安機關也不例外。要想實現法定的各項任務和職責,公安機關沒有相應的保障是很難完成的,因而國家、社會和公眾必須為公安機關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保障,這其中的法制保障不容忽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