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教育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共同對《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衛醫發〔2008〕37號)進行修訂,形成了《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8年原衛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印發的《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衛醫發〔2008〕37號)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健康委 教育部 2021年9月30日 ………………………………………… 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以及《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一、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組織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健康體檢,是指由學校組織開展的,在校中小學生的健康體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本地區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指導醫療、疾控等機構加強對學生健康體檢數據的分析利用,做好相關疾病的防治,維護學生身體健康,推進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 中小學校負責本校學生健康體檢的組織實施。 開展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健康體檢機構)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 二、健康體檢基本要求 (一)中小學校每年組織1次在校學生健康體檢。 (二)健康體檢場所設置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或學校內。設置在學校內的體檢場所,應當符合《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中關于外出健康體檢的有關要求。 (三)中小學校、健康體檢機構應當共同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執行現場體檢流程,排查隱患,保證體檢安全有序進行。 (四)健康體檢機構調試必備體檢設施,檢查方法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并定期校準。 (五)健康體檢機構嚴格執行健康體檢安全和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檢查技術規范。 三、健康體檢內容 (一)詢問既往疾病史。 (二)體檢項目。 1.基本項目: 形態指標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臀圍; 內科檢查:心、肺、肝、脾,血壓,肺活量; 外科檢查:頭部、頸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膚、淋巴結; 耳鼻喉科檢查:聽力、外耳道與鼓膜、外鼻、嗅覺、扁桃體; 眼科檢查:眼外觀、遠視力、屈光度; 口腔科檢查:牙齒、牙周; 實驗室檢查:(1)血常規;(2)丙氨酸氨基轉移酶;(3)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檢測(入學體檢已測過的可以不測)。 2.可選擇項目:如眼位、色覺、外生殖器、膽紅素等。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保障基本項目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其他可選擇項目,制定本轄區內中小學生健康體檢項目目錄。 四、健康體檢結果反饋與健康檔案管理 (一)健康體檢機構在學生及其監護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個體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并由學校向學生及其監護人反饋。 (二)健康體檢機構分別以學校匯總報告單、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和區域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健康體檢結果。 (三)健康體檢報告單內容。 1.個體報告單內容應當包括學生個體體檢項目的客觀結果、對體檢結果的綜合評價以及健康指導建議,超重、肥胖、營養不良、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須作為指導的重點。 2.學校匯總報告單內容應當包括學校不同年級男女生的生長發育水平,營養狀況分布,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缺陷檢出率,不同年級存在的主要健康問題以及健康指導建議。 3.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內容應當包括所檢查學校學生的總體健康狀況分析,包括生長發育、營養狀況的分布、視力不良、齲齒檢出率、缺陷檢出率以及健康指導建議。 (四)健康體檢報告單的反饋時限。 個體報告單應當于體檢結束后2周內反饋;學校匯總報告單應當于體檢結束后1個月內反饋;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應當于體檢結束后2個月內反饋。 (五)學生健康檔案管理。 1.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生健康體檢結果納入學校檔案管理內容,建立落實學生健康體檢資料臺賬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電子化健康檔案;根據學生健康體檢結果和健康體檢機構給出的健康指導建議,研究制定促進學生健康的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促進學生健康的相關工作。 2.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出現健康問題的學生建立檔案并隨訪。重點圍繞超重、肥胖、營養不良、脊柱彎曲異常、視力不良、齲齒等健康問題開展工作。 五、健康體檢機構資質 (一)機構條件。 1.符合《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要求。 2.具備獨立開展學生健康體檢工作的人員和條件。 3.能對學生健康體檢狀況進行個體和群體評價、分析、反饋,并提出健康指導建議。 (二)人員要求。 1.體檢崗位設置合理,規章制度完善,崗位職責明確。 2.有足夠的與學生健康體檢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技術、質量控制和統計人員;按體檢項目確定從事健康體檢的人員數量,每個體檢項目不得少于1人,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 3.專業技術負責人應當熟悉本專業業務,技術人員的專業與學生健康體檢項目相符合,具有與學生健康體檢工作和常見病防治相關的知識和技能。 4.內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檢查及實驗室檢驗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專業體檢醫師至少有1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5.健康體檢各類人員均應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統一體檢標準。 6.健康體檢機構應當指定醫師審核簽署健康體檢報告單。負責審核健康體檢報告單的醫師應當具有內科或外科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接受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并考核合格。不具備培訓考核條件的地區,培訓考核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三)場所設置基本要求。 1.有學生集合場地,并設有室內候診區(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開的內科、外科檢查室(各不少于1間)。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檢查室。 4.化驗室、消毒供應室。 5.男、女衛生間。 體檢場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中Ⅲ類環境的消毒衛生標準,保證衛生安全。醫療廢物處理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生物樣本的采集和留存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相關檢驗技術規范要求;生物樣本的運輸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儀器設備。 學生健康體檢所需的醫療檢查設備與檢驗儀器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滿足工作需要,符合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并運行良好,定期校驗;儀器設備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1.實驗室基本設備: (1)離心機; (2)電冰箱; (3)全自動或半自動生化儀; (4)血細胞分析儀; (5)紫外線燈。 2.體檢基本設備: (1)聽診器; (2)血壓計; (3)身高計; (4)體重秤; (5)皮尺; (6)標準對數視力表燈箱; (7)驗光儀(無驗光儀地區可采用串鏡); (8)耳鼻喉科器械(額鏡、檢耳鏡、鼻前鏡、壓舌板); (9)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鏡、五號探針、牙周探針); (10)診查床; (11)與健康體檢項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如軀干旋轉測量儀、血紅蛋白儀等根據要求進行準備)。 體檢器具的消毒應當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中的醫療用品衛生標準的規定。 (五)其他。 1.學生體檢表由各省(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2.健康體檢機構應當有良好的內務管理,檢查儀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急救、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3.健康體檢機構應當編制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并嚴格開展質量控制。 4.健康體檢機構應當為檢驗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編制有關樣品采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序。 5.健康體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書寫、更改、審核、簽章、分發、保存和統計體檢報告。 6.健康體檢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體檢費用。 7.健康體檢機構為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的,其體檢工作的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六、體檢質量控制與感染管理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對健康體檢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制定質量控制規章制度,加強對轄區內中小學生體檢質量的監督與指導,定期對質控員進行統一培訓。 (二)每年定期對學生健康體檢機構進行體檢現場抽測,嚴格開展質量控制。 (三)核對體檢人員資質和培訓考核合格記錄,檢查體檢人員健康狀況,預防交叉感染。 (四)核查健康體檢所用的醫療設備、一次性醫療用品質量,并進行記錄。 (五)醫療廢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規定統一處理。 七、信息管理與安全 (一)健康體檢機構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簽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中小學生健康體檢工作順利進行。 (二)協議雙方依據國家、地區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學生健康體檢信息保密協議,保障學生及其家庭、學校信息不外泄。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學生健康體檢數據管理、使用和發布;健康體檢機構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對外發布相關數據。 八、健康體檢經費與管理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健康體檢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學生健康體檢經費管理(撥付)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研究制定并發布。 (二)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健康體檢費用標準和解決辦法,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