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一則購車女子的投訴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同時曝光了4s店在銷售環節私下收取金融服務費等行為,一時將“金融服務費”推向了風口浪尖。全國各地不少網友稱,自己買車時,也被所謂的金融服務費“坑”過,引得工商管理部門紛紛談虎色變,下令嚴查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那么金融服務費一定違法嗎?所謂的“金融服務費”,到底是什么?服務了什么?這筆錢流向了哪里?浙江后宇律師事務所認為,未查明上述問題,就直接認定“金融服務費”違法,那就明顯是矯枉過正了。 想要理清金融服務費里的來龍去脈,那就要明白汽車銷售按揭貸款環節中涉及到的幾方主體以及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貸款買車會涉及這么幾方主體,甲方經銷商(汽車銷售公司)、乙方消費者(購車者)、丙方金融貸款機構(放貸單位)、丁方擔保機構(為乙方提供擔保)。 一般的汽車貸款主要有三種模式: 1、直客模式:即購車者直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2、間客模式:即購車者通過汽車銷售商等途徑居間撮合購車者和擔保機構達成協議,由擔保機構為購車者提供擔保服務,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媒體報道即是目前市場上主要的“間客模式”。在間客模式中,存在著居間服務和擔保服務,這些服務為購車者獲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貸款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因此收取對應的“居間服務費”和“擔保服務費”系合理合法的行為,而居間服務費和擔保服務費同時也被統稱為“金融服務費”,但該金融服務費和媒體所報道的金融服務費有著本質的區別。 3、廠方金融模式:即汽車生產廠方為更好的銷售汽車,推出的汽車分期金融服務,由廠方旗下的4S店提供介紹服務,廠方金融的利率由廠方自行制定,其利率一般低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利率,但是廠方金融只對購買該廠出產的汽車提供特定金融服務,不對其他品牌車輛提供服務。廠方金融模式下,4S店需要對購車客戶進行資料收集、征信調查等等為客戶獲取廠方金融貸款而進行的服務,因此以服務的形式在收取“金融服務費”,該金融服務費即為目前媒體報道的和爭議較大的事項。 上述四方主體中,丙方金融貸款機構、丁方擔保機構均屬于金融從業領域的機構,為乙方消費者提供了按揭貸款,擔保等金融服務,故上述兩方均有權向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甲方經銷商與乙方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一般不涉及金融服務,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汽車銷售公司取得了自己的汽車金融牌照,獲得金融從業資質,可以自營提供金融貸款服務,使的經銷商與金融貸款機構二者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也可能出現向經銷商支付金融服務費的情況。另外在實踐中,為提高業務效率,經銷商也會以居間代理商的形式為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機構提供居間服務,獲得金融貸款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委托,代為辦理資料收集、合同簽署、代收費用等情況,這時也會出現金融服務費直接支付至經銷商的情況。 浙江后宇律師事務所王伶丹表示,無論是何種模式,都不能損害到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體驗服務時,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最基本的權利。無論是什么費用,費用多少,費用支付方式,支付對象、合作模式都應當提前詳細的告知消費者。即便是有償為消費者提供貸款、擔保等金融服務,也必須讓消費者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并在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在合同中約定明確費用金額、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且出具相關票據,擁有相關資質,那么收取該費用的行為便是合法的。否則,像西安奔馳車事件里,在收取首付款之后,突然提出這個所謂的“金融服務費”,并且支付給經銷商的銷售員,也無法出具任何票據,不簽訂任何合同文書,將“金融服務費”強加給消費者的,那肯定是有問題的不合法的行為,這與正規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收取金融服務費有本質區別,消費者有權拒絕,并有權向工商部門投訴解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