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崔啟斌 劉宇陽)為加強創新產品風險防范,時隔四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對基金產品開發與創新服務指引進行修訂。從內容來看,基金管理人申請開發創新產品時,在提交原有材料的基礎上,需新增風險評估報告。同時,深交所還就出具無異議函的條件以及創新產品上市后運行情況的跟蹤進行了規范。 2月18日,深交所下發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產品開發與創新服務指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指引(2019年修訂)》)的通知,并表示該文件自2月1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產品開發與創新服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同時廢止。 事實上,早在2014年11月深交所就曾下發《指引》。從先后兩份文件的總則內容的不同可以看出,2014年的《指引》傾向于支持基金管理人開發深交所上市基金,鼓勵市場創新,規范服務流程。而2019年發布的《指引(2019年修訂)》則意在促進深交所基金市場發展,做好基金產品開發和創新工作的基礎上,強化創新產品風險防范。 而在產品的風險防范措施上,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深交所在《指引(2019年修訂)》中從多方面進行了詳細規范。首先,《指引(2019年修訂)》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請開發創新產品,在原有的提交產品方案的內容中,增加了基金份額的交易、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值得一提的是,基金管理人還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據悉,風險評估報告中需包括產品上市后的流動性、連續性、抗操縱性預估;信息披露要求是否明確、充分,投資者獲取相關信息是否便利、及時;是否會引起證券市場和其他市場之間的風險傳染,是否會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產品是否存在潛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項等共8項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ETF基金就曾出現多起操縱案并被公布。1月23日,證監會就ETF操縱案公布4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共對1家私募機構以及6名自然人進行處罰,據統計,罰沒金額累計達2120.52萬元。據悉,在案件發生期間,相關責任人通過控制賬戶影響ETF交易量,變相進行相應ETF與相應成分股日內回轉交易,獲取非法利益。南方一位市場分析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坦言,風險評估報告的新增有助于監管及基金管理人明確創新產品的抗操縱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等,促進產品信息透明,減少甚至杜絕類似ETF操縱案的再發生。 而在創新產品方面,此前《指引》表示,創新產品不涉及產品運作模式、技術系統重要變更且符合相關規定的,深交所自收到完備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出具無異議函。對于涉及產品運作模式、技術系統重要變更的創新產品,深交所將在審議通過后自審議通過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出具無異議函。《指引(2019年修訂)》則將出具無異議函的條件由“15個交易日內”修改為“收到完備申請材料并履行風險評估等相關程序后決定”。 作者:崔啟斌 劉宇陽 |